CySEC针对外汇经纪商销售和营销实践发新规
2017-02-23 03:02:21 来源:数汇金融 作者:
塞浦路斯金融监管机构CySEC对监管的零售外汇、差价合约经纪商发布了新规。
去年年末,CySEC针对经纪商发布了奖金禁令,并将最高杠杆限制在50倍(专业交易者除外),最近,CySEC发布了主席Demetra Kalogerou签署的新规,新规适用于所有塞浦路斯CIF持牌经纪商,涉及销售和营销实践、第三方服务外包、投资咨询提供、以及销售人员的权限/合规。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在某些方面比现有规则更严格)专注于过于激进和误导性的销售策略,而这种行为在业内已经非常普遍,尽管并非所有经纪商。
新规部分要点:
销售员工必须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在经纪商获得许可,有权提供投资咨询的情况下,只有相关负责部门的获得许可并具备资质的员工才可以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经纪商员工在与客户沟通过程中必须使用真实姓名,
经纪商员工不得:
经常致电客户
使用激进语言
对客户施压
敦促或建议客户投资或入金
经纪商不得将面向客户的关键功能外包给第三方提供商,例如销售和客户保留。除非他们可以证明第三方提供商符合受监管经纪商的标准。CySEC称,这是不可能发生的。
面向客户的关键功能(例如销售和客户保留)大多发生在塞浦路斯,或者发生在经纪商牌照适用的其他欧盟国家。
CySEC发言人称:
事实证明,某些提供在线交易工具的公司采取的激进销售策略对投资者不利,影响投资者对行业的信任。我们监管下的公司必须以平等诚实的方式与客户沟通,符合我们部署的保护投资者的监管条例。如果销售和营销功能外包给欧盟以外的第三方国家,服务提供商不在MiFID制度范围内,这一切就无法保证。
CySEC新规通知全文如下:
致:塞浦路斯投资公司
发信人:塞浦路斯证券和交易委员会
日期:2017年2月2日
通知号:C181
标题:为客户提供服务和工具相关信息时,CIF的义务
在通知中,塞浦路斯证券和交易委员会(CySEC)希望能够设定重要标准,为塞浦路斯投资公司(CIF)提供支持,使其履行义务,以客户利益为中心。本通知对为客户提供投资和辅助服务以及CIF提供的金融工具相关信息的员工的知识和能力的评估设定了标准。
相关监管要求如下:
1、2007投资服务和活动及监管市场法案(以下简称法案)18(2)和36条。
2、CySEC2012 DI144-2007-01指令第4段落和第5部分。
3、2012DI144-2007-02指令第3部分。
关于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2015年12月17日公布(2018年1月3日生效)的ESMA/2015/1886号文件——知识和能力评估指引(以下简称指引),CySEC鼓励CIF采取措施,尽快采用相关指引。
一、通知范围
1、本通知适用于以推广CIF服务和产品,为客户提供投资和辅助服务以及CIF提供的金融工具相关信息为目的,与塞浦路斯投资公司客户(潜在和现有)沟通的个人。
员工不得提供金融工具相关投资咨询服务。如果CIF获得许可,有权提供投资咨询,只有相关负责部门的获得许可并具备资质的员工可以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2、本通知不适用于以下人员:
(1)只告知客户在哪可以找到信息,或在指导客户在CIF网站上找到所需相关信息的人员。
(2)为客户提供平台、网站和账户开立流程相关(技术)支持的人员。
(3)在平台上传文件方面提供帮助的人员。
(4)接听客户电话,将其转借给相关部门的人员。
(5)提供营销和推广材料的人员。
(6)执行后台功能的人员。
(7)提供其他类似服务的人员。
二、对员工的组织要求
3、CIF必须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满足相关监管和法律要求以及商业道德标准。员工的知识和能力的水平和程度应由CIF根据所提供的相关服务的范围和程度决定。
员工应该具备为客户提供此类服务的相关资历和经验。
与CySEC人员认证和认证登记(R.A.D.174/2015)相关指令相符的认证可能被认为是合适资质,例如通过基础考试以及在公共登记册进行了注册。
4、CIF必须确保员工一直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通过持续的职业发展或相应的资质培训以及相关领域的具体培训,保持和更新知识及能力。
5、当员工不具备必要知识和能力时,员工只可在受监督的情况下,在有限时间内提供相关服务。
6、CIF必须明确员工的角色和职责,确保其知晓、了解、遵守CIF旨在确保符合相关监管要求设计的内部政策和程序。
7、CIF必须确保员工报酬符合通知C138报酬相关政策和规定。
8、与客户沟通时,CIF必须确保员工使用真实姓名,而不是别名,而且不能再认证信息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9、CIF必须拟定信息脚本或标准的问答模板,陈述可以与客户共享的信息。相关脚本/模板经合规部门和董事会批准,由员工使用。
10、CIF必须确保员工不得经常反复致电客户,或/和使用过激语言,和/或对客户施压,例如敦促/建议客户投资和/或入金,因为相关行为违反法案第36(1)条。
11、CIF必须针对员工绩效评估以及采取措施(例如警告流程,记录员工受处罚或裁撤等处罚行为)创建、实施和保持适当的流程/控制,并,例如,当评估结果为差评或负面时,或/和当确定特定员工对客户采取的行为违反法案或本通知的规定时。
例如,员工不断向零售客户大力施压,要求客户在复杂工具上进行入金和投资,或为零售客户提供投资建议,CIF必须针对相关人员采取措施,以确保此类行为不再发生(例如实施警告程序,对相关人员实施处罚或予以解雇)。
应证明员工在进行上诉违规活动前已了解相关规定。
如果员工因严重违反监管要求被解雇,相关解聘信息以及所有相关事实应上报CySEC,CySEC将采取行动,包括公布被裁撤员工姓名,处以行政处罚,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将交由检察部门,暂停专业活动,禁止其他CIF聘用相关人员等。
三、员工知识和能力标准
12、根据指引,CIF必须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1)了解公司提供的投资产品的特点、风险和特性,包括客户在相关交易中需要承担的任何一般纳税影响和成本。
(2)了解客户在投资产品相关交易、投资服务或辅助服务方面可能需要承担的总成本和总费用。
(3)了解投资服务或辅助服务的特点和范围。
(4)了解金融市场运作方式及其对所在CIF为客户提供信息相关的投资产品的价值和价格的影响方式。
(5)了解经济数据、国家/地区/全球事件对市场以及所在CIF提供信息相关投资产品的价值的影响。
(6)了解过去表现和未来表现情况的差异以及预测的局限性。
6、了解过去业绩和未来业绩方案的差异,以及预期的极限。
7、了解市场滥用和反洗钱相关问题。
(8)对CIF为客户提供的信息相关投资产品的有关数据进行评估,例如关键投资信息文件、说明书、财务报表或财务数据。
(9)了解CIF为客户提供的信息相关投资产品的具体市场结构,及其交易场所,或任何二级市场的存在。
(10)在提供信息相关投资产品方面具备基本的估值原则知识。
四、将此类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13、方案A中提及的活动被认为是CIF关键或重要的运营功能(2012 Directive 144-2007-01指令第3段落),因此应该内部提供,或者是从CIF总部,或者是从塞浦路斯或其他成员国的分支机构。
14、CIF将这些业务外包给在第三国成立的服务提供商,要向CySEC证明:
(1)CIF为获得并保持许可必须遵守的条件不违反指令16(1)(c)段落规定。
(2)CIF能够对外包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指令16(3)(e)段落)。
(3)CySEC已经有效访问服务提供商的商业楼宇(指令16(3)(i)段落)。
另一方面,如果服务提供商位于成员国,要证明满足上述规定:
或者是按照金融工具市场欧洲指令2004/39/EC获得许可;
或者是按照CIF全面无条件责任行事,并按照法案第40条进行注册。
15、关于外包业务的法案第18(2)(d)条以及指令第5部分以及CySEC经常发布的相关通知(例如C138)完全适用。
16、本通知完全适用于服务提供商及其员工。
17、CySEC强调,CIF有效监督外包功能,在确定服务提供商未有效履行功能以及未遵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必须采取合适举措。
五、员工及其活动监管—合规职能
18、CIF必须确保合规职能资源充足,并直接获取所有相关信息,从而能够监督员工活动,评估其知识和能力。
此段落在相关活动外包给服务提供商的情况下同样适用。
19、需要指出的是,CySEC通知C030合规功能方面的规定也适用于
20、在员工的有效评估方面,合规专员必须定期参与员工和CIF客户间的电话沟通的评估监测。
21、合规部门执行的任务以CySEC能够评估并对具备相关义务的CIF进行合规验证的方式进行记录,
六、CIF行为要求
22、CIF必须保存所有必要记录,保存方式必须使CySEC能够按照本通知的合规要求进行监管。
23、CIF必须:
(1)审查其政策和程序,确保政策和程序完全符合本通知的规定。
(2)确保现有员工能够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3)如有必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满足本通知要求。
(4)向CySEC提供董事会成员签署的关于遵守本通知的相关文件,适用情况下,提供合规整改措施相关参考。
以上信息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2017年5月2日前)发送电邮至supervision@cysec.gov.cy。
谨启
Demetra Kalogerou
塞浦路斯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