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外币将可自由兑换
2013-12-05 08:30:33 来源:东南早报 作者:
昨日,央行发布《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具体措施包括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着力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可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
《意见》提出,试验区内的居民可通过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非居民可在试验区内银行开立本外币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账户、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其他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可自由划转。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区外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产生的资金流动视同跨境业务管理。
《意见》表示,建立区内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和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人民币汇兑的监测机制。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及非居民自由贸易账户可办理跨境融资、担保等业务。条件成熟时,账户内本外币资金可自由兑换。
根据《意见》,上海地区金融机构可根据央行规定,通过设立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区内主体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为促进企业跨境直接投资便利化,《意见》提出,试验区跨境直接投资可按上海市有关规定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
符合条件可开展各类境外投资
为便利个人跨境投资,《意见》表示,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个人在区内获得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税后向外支付。区内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
在稳步开放资本市场方面,《意见》表示,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根据市场需求,探索在区内开展国际金融资产交易等。
在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方面,《意见》表示,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原则基础上,凭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区内合规支付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借用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衍生产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先行先试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
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方面,《意见》提出,将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在区内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条件成熟时,放开区内一般账户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
在实施步骤和风险防范上,《意见》坚持风险可控、稳步推进,适时有序组织试点,对于具体改革条款,“成熟一项、推动一项”。具体措施包括通过分账核算管理的方式,企业开立自由贸易账户,服务试验区企业的金融机构设立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满足区内主体更加广泛涉外经济活动需求。
此外,《意见》表示,央行和上海市政府将加强监测分析,密切关注跨境异常资金的流动,并对区内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央行还可根据形势判断,加强对试验区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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